商标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
作者: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1 08:50:48
怎样做商标转让,具体流程是什么,商标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杭州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转让是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一般程序为:
1.商标转让时,商标评估需要明确此项是否符合企业的服务或商品;
2.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鉴定其商标评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指导企业进行清查以及填报资产,并搜集各种相关的准备材料;
4.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了并且对其准备的材料进行验证是否有效合格;
5.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对编制商标评估报告书;
6.商标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商标评估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查检验是否合乎规则;
7.商标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是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和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专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商标的公证问题,有时会出现不用做公证,商标照常过户成功,也有时会出现不得不公证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做公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商标公证呢?1.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再补充做。3.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双方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在哪里注册商标?其实,无论在还是其他地方,注册商标都可以在网上申请,(朋友)也可以到商标局注册,但注册商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有资质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将协助您完成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这些步骤,不容错过!
第一步、商标申请材料:材料5。带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申请人须为香港、澳门、台湾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注:以上1-3项由组织起草填写。申请人只需盖章并寄回即可。商标图样的电子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送交代理机构填写申请材料。
第二步、商标申请流程:第一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标申请登记表》和申请商标的式样、类别。知识客工作人员将根据商标的内容和类型,进行简单的相似商标搜索,并对相似商标搜索提出建议,仅供申请人参考。第二步、完成商标申请材料后,代理商将在线申请。在线申请后,不能更改任何信息。申请后第二天,应当向申请人提交申请号为二维的电子商标注册申请书。
第三步、网上申请后,商标局将在3-6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第四步、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法定期限一般为申请之日起9-12个月。如果申请被批准,商标将首先被公布。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对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核准后发给商标说明书。注册证,商标已授权。
第五步、商标初审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因重大、合法、相似等原因不能注册的,应当发出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书和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进入复审程序或者放弃无效的复审程序。
第六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其他人有权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回复通知书》,商标进入异议回复程序。
伴着互联网的发展飞速,某些电商公司也是顺势發展起來,阿里和京东也是当仁不让,那麼有关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題您都知晓吗,今儿就应对互联网电商企业,给大伙儿讲下电商企业商标注册应留意的一些问題吧,欢迎大伙儿閱讀分享。
一、申请商标要尽早互联网的优点在于信息资源丰富、传输速率快、覆盖面广等,电商企业尽管因而而享有着高过傳統商业的高曝光度和影响力,但这也导致了许多电商商标被抢注的状况。商标如果被人抢注,电商企业则陷于要么要花大量钱财买回商标,要不就是迫不得已舍弃已有一定名气的原商标的左右为难处境,因而,尽快申请商标是很必须的。
二、商标命名要具备显著性显而易见,我国《商标法》規定注册申请的商标应该有显著性并方便辨识,但许多互联网电商公司却在“商标显著性”这一问題上屡次碰壁。某些互联网电商公司在对商标的取名上,通常会犯某些“常识性错误”,导致商标欠缺显著性的状况,对公司商标的注册和保護产生很大隐患。如运用了对產品功能或服務品质的直接叙述当作商标,或者商标中包括了网络技术术语、通用名词,这种都应属“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没办法通过商标局核查成功注册的。除此之外,互联网电商公司还存有着因商标原创性较低而导致的商标显著性问題。
三、商标类别要选好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并沒有1个描述为“网站”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因而对于互联网企业应挑选什么类别开展注册商标也提起了一些小提议,而作为互联网企业中特别又很关键的1个支系——互联网电商,与传统化的互联网公司又大不一样,它既包含了互联网公司的多数特性,又多了某些商务类功能,因而,互联网电商在注册商标的类别上,与互联网企业也不尽相同。
最先,互联网电商平台的构建,这脱逃不开第42类计算机硬件与軟件的設計与開發等。第42类中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包揽了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設計、计算机软件维护等一连串与网站搭建相关的小项,因而成為互联网电商优选的商标注册类别。次之,电商平台的展现、廣告及沟通功能,则必须注册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及第38类中“3802通讯服务”类别。这两类中的“广告350039”“替他人推销35007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043”等小项对电商行业品牌推广及业务开展都有挺大的影响。
电商公司还需挑选与物流配送有关的第39类,这也是电商平台差别于通常互联网企业的点。第39类中包含“3901运输及运输前的包装服务”“3903陆地运输”等全是与物流配送密切相关的类型,因而也是互联网电商公司商标注册不能遗漏的必选类别。另一个,与别的互联网企业相同,电商公司在商标注册时还应充分考虑网站的性质。假如电商公司想要利用这个平台銷售自个的產品,则还必须选取与产品有关的类别开展注册。
四、注册防御商标,减低风险互联网电商公司与别的互联网公司相同,都要直面很多公众用户,商标就成為了公司知名度投資的重要一环。针对广告宣传投入量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互联网电商公司来讲,在同类或不同类产品上广泛注册防御商标,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注册防御商标是对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可以防范不法商家“傍名牌”、抢注商标的行为,还可在企业未成为驰名商标,不能受到跨类别保护的时候,成为很实用的一项商标保护措施。阿里巴巴集团即是这种商标保护措施的忠实拥趸。除了集团的主要名称“阿里巴巴”之外,阿里巴巴还拥有很多防御商标,包括“阿里妈妈”“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妹妹”等商标均被阿里巴巴收入囊中,有效地避免了不法商家“傍名牌”、抢注商标的行为。五、关注市场,及时维权电商企业在成功注册商标之后,也要密切关注市场,对于市场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来是对企业正当权益的维护,二来也可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 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 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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