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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集体专利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2 08:11:25

为了防止有人不清楚商标是做什么的,小编就首先和大家讲一讲什么是商标?商标,说的简单点,就是你的牌子。深入了讲,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由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古人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企业而言,商标就是我们开展业务最重要的工具,只要使用得当,我们将受益巨大。那么商标究竟对我们而言有哪些好处呢?杭州商标注册兼具多方面的作用,无论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还是企业的建设成长,还是经济的发展进步都有现实意义。

关于商标注册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便于区分识别对消费者来说,商标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有利于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自己信赖的商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从而达到经营企业期望的市场营销效果。消费者认可了产品,就接受了牌子,就进一步产生了商标的价值,在浩如烟海的产品中通过商标一眼锁定信赖的产品。

2、提供法律保障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商标不注册就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相对,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同时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与法律的保护,一箭双雕。在法律的保护伞下,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能使用,有效防止了他人在权利人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相同或可能令人产生混淆的商标,积极有效的维护企业权利。

3、打造专属品牌现在是重视品牌保护的时代,品牌的价值对企业至关重要。商标作为品牌的集中表现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被视为企业财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成功注册商标就是创建自己品牌的第一步,同时最大限度将自己的品牌保护起来,免于侵犯,为未来的品牌体系奠定基础。

4、完善企业形象对于经营成功的商标,有利于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坚持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广告宣传。商标打造无小事,良好商标的培育不仅能树立企业信誉,成为企业质量的象征、信誉的载体,更为企业带来源源无尽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5、提升竞争能力质量好的产品和服务会使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作为消费者对商品、服务了解和熟记的基础,竞争力越强在消费者中取得的优势地位会更高。对企业而言,产品则更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服务更能收获绝佳口碑,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需求。

6、商标交易变现商标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但它的价值却是可以进行有形估量。在商标闲置不用或其他情况下,商标的所有人通过商标转让、许可等方式供他有偿人使用,兑换成相应的经济收益,抑或通过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总的来说,商标还是好处多多的,尤其是在企业战略发展的时候,可以称之为利器。因为注册商标会对引导认牌消费、提供法律依据、打造专属品牌、完善企业形象、提升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中国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主要研究大气遥感技术的。但是你博闻强识、兴趣广泛,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耳机,那你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中科院的本职研究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如果你担心单位不让你申请专利,完全不要怕。《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

3、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没有限定一定是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不用担心因“分权不均”而“大打出手”,你们可以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意思就是在专利申请时,说到专利权,大家肯定都知道,专利权就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该归谁呢?

杭州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最近有人提问说:我们是做进出口贸易的,具体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呢?求告知,谢谢!首先确定我们要做贸易公司,就需要先找注册贸易公司,还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点是经营范围的填写,因为公司注册下来后能够开展哪些业务,是直接取决于所填写的经营范围的。如果开展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是会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的。重点!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填写?最好用的方法,就是先确定贸易公司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以及未来将要开展的业务,然后对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来填写。

经营范围大体包括如下:1、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洗化用品、家居用品、服装、箱包、体育用品销售。

2、普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代理;煤炭、矿产品、建材、水泥熟料、橡胶制品、桶装润滑油、水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普通劳保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棉花、塑料制品、燃料油农产品(不含食品)、化肥、沥青、木薯干、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具、食品。

3、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信产品(除地面接收设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医疗器械二、三类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蜂产品、茶叶的销售。

4、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信产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医疗器械二、三类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蜂产品、茶叶的销售。

5、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非实物方式批发;货物进出口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家居饰品、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化妆品、水产品;企业管理咨询。

6、贸易公司,区内贸易代理,转口贸易,承接海外工程承包,区内仓储、商业性简单加工,区内受让土地使用权地块范围内房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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